福建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福建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促进工程中心高质量发展,提升高等学校自主创新能力,参照《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教技函〔2019〕7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19 号),属于省级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是高等学校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组织工程技术研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学科建设发展、培养集聚创新人才、开展国际合作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工程中心的任务是以国家和我省中长期教育、科技发展规划为指导,立足高等学校基础研究优势,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升工程化和系统集成能力,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夯实行业技术基础,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为国家战略需求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第四条 工程中心应充分发挥科研育人作用,深化科教融合,以人才的创造性精神、创造性思维、创造性能力为核心,通过科学研究和工程实践,培养具有创意、创新、创业能力的高水平工程化人才,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持续提供人才支撑。
第五条 工程中心为依托高等学校建设的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实行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福建省教育厅是工程中心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工程中心发展规划,拟定布局方案和实施计划,制定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二)指导工程中心紧密对接行业和区域科技、经济发展需求。
(三)指导工程中心的运行和管理。
(四)负责工程中心建设立项、调整和撤销。
(五)组织开展工程中心的验收、评估和检查。
(六)拟定支持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的相关政策。
(七)推荐工程中心申报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或更高级别科技创新平台。
第七条 高等学校是工程中心的建设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所属工程中心建设申报、论证,协助做好工程中心验收与评估等相关工作,指导和监督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二)将工程中心建设纳入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工程中心管理和运行制度,支持工程中心相对独立运行管理。
(三)负责工程中心的建设实施,在学科建设、人才引进、队伍建设、研究生招生计划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并落实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提供人力资源、研发场地、设备设施等配套保障条件。
(四)聘任工程中心主任和技术委员会主任,组建技术委员会。
(五)根据技术委员会意见,提出工程中心发展方向、建设内容等重大事项调整建议,报福建省教育厅审核。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八条 工程中心的立项与建设包括发布建设领域(指南)、立项申请、评审、论证、验收等环节。
第九条 原则上每三年启动一轮工程中心立项建设工作,期间可根据实际发展需要,增加立项建设任务。
第十条 工程中心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为:
(一)符合建设领域(指南)及相关要求,发展目标与建设思路清晰,建设方案可行,研究方向明确,特色鲜明,在本领域本行业有重要影响。
(二)依托学科应为优势学科或学科群,建设起点高,具有坚实的工程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基础。
(三)具备技术研发、科技成果工程化的条件及经费保障。原则上工程中心仪器设备总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建设期新增投资不低于500万元,研发、验证和中试物理空间不低于3000平方米且相对集中,其中校内物理空间不低于1000平米。
(四)拥有知名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富于创新、产业服务意识强、科技成果转化经验丰富的创新团队。具有一支稳定、高水平的研究、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队伍。
(五)拟申请的工程中心,一般应是已运行良好的行业、地方、校级重点技术研发平台,具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和技术储备。依托高等学校应具有完善的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机制和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符合工程中心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高等学校,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发布的工程中心建设领域(指南)及相关要求,编制《福建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申请书》(编制大纲详见附件1)。依托高等学校应确保建设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并签署配套经费及条件保障等承诺意见,正式行文报送至福建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 福建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建设申请书进行评审,择优批复立项。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老区苏区高校和民办高校立项。
根据立项批复,高等学校编制《福建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编制大纲详见附件2),组织专家组对工程中心建设计划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将论证后的建设计划任务书、论证报告报福建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依据立项批复文件,落实建设经费与保障条件,实施建设。工程中心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存在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建设期的,须报福建省教育厅同意后延期;仅允许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逾期未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取消立项建设资格。
第十四条 鼓励支持高等学校探索社会企业和自然人等多元方式融资建设工程中心,开展成果转移转化。鼓励工程中心与合作企业共建中试基地、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负责本校工程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成立由校级相关负责同志牵头,科技、人事、学科、财务、资产等部门参加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条件保障、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研究解决工程中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保障工程中心基本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50万元。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实行高等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工程中心主任负责工程中心的全面工作,并设立副主任和专职秘书。
工程中心主任由高等学校公开遴选和聘任,报福建省教育厅备案。工程中心主任的聘任条件是:学术造诣较深厚、工程技术研究水平高、开拓创新意识和组织管理能力强,熟悉相关行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身体健康,首次聘任时年龄不超过55岁,且应为本单位全职人员。工程中心主任每届任期五年,原则上不超过2届。
第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是工程中心的技术指导机构,其职责是根据技术与行业发展趋势和需求,指导审议工程中心发展战略和年度计划工作,评价工程设计与试验方案,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和市场信息,研究提出工程中心研究方向调整建议等。技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三分之二。
技术委员会由行业与技术领域的科技、工程、企业界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应为单数),其中来自依托高等学校的成员不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委员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技术委员会每届聘期5年,原则上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须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技术委员会由高等学校聘任。技术委员会主任应由依托高校之外的专家担任,报福建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研发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应为依托高等学校聘用的、聘期在2年(含)以上的全职人员,包括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原则上规模不少于30人。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以国家及我省战略需求和行业、区域经济发展需要为导向,围绕主要研究方向和重点任务,强化校企协同,组织团队开展技术攻关,承担国家、行业和区域的重大科技任务,持续为技术创新和产业进步提供工程化技术成果。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应深化科教融合,加强人才培养,吸引优秀本科生参与工程实践,支持研究生参与工程技术攻关,积极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应建立协同创新机制,面向社会开放运行,广泛吸引优秀人才开展技术协同攻关,与国内外知名企业和团队开展稳定的实质性合作。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应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强化技术标准与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重视对行业发展有影响的技术成果和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应着力营造求真务实、潜心问学、诚实公正、水到渠成、理性质疑、协作开放的创新文化,加强自我监督和科研诚信教育,提升科学素养,防范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四条 工程中心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实行年度统计报告制度,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年度总结报告加盖公章报送福建省教育厅,并在依托高等学校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涉密内容除外)。
第二十五条 工程中心升级为教育部或更高级别科技创新平台后,原则上不再保留原工程中心牌子,不再纳入工程中心管理序列。支持依托高等学校申请组建新的工程中心。
第二十六条 工程中心发展方向和建设内容需要进行重大调整的,经依托高等学校同意后,由依托高等学校组织专家召开技术委员会会议进行论证,正式行文报福建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准予调整。
第五章 验收与评估
第二十七条 工程中心建设任务完成后,高等学校向福建省教育厅报送《福建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验收总结报告》(编制大纲详见附件3),并提出验收申请。每年安排一轮验收工作,高等学校须在当年6月30日前报送验收申请材料,逾期将不纳入当年验收计划。
第二十八条 验收工作由福建省教育厅组织或委托相关单位进行。验收专家组由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依据立项批复文件、《福建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和《福建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验收总结报告》进行现场验收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意见。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经福建省教育厅批复后正式开放运行。
第二十九条 现场验收和综合评议包括:
(一)听取工程中心主任建设工作总结报告,对照《福建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审查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二)审阅工程中心档案资料,实地考察工程中心中试与工程验证环境、设备设施及用房等条件建设情况。
(三)对工程中心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讨论,提出评议性指导建议,形成书面验收意见。
第三十条 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正式纳入福建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序列管理;未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将被取消立项建设资格。
第三十一条 福建省教育厅按照相近研究领域对工程中心进行定期评估,评估周期为3年,评估程序分为初评和现场考察两个阶段。已通过验收正式开放运行一年以上的工程中心应参加福建省教育厅组织的定期评估。
第三十二条 福建省教育厅负责工程中心定期评估的组织实施,制定《福建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评估规则》,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受理并处理异议。
第三十三条 福建省教育厅根据定期评估结果,对工程中心进行动态调整。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工程中心优先推荐申报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或更高级别科技创新平台;遵循“先建设、后资助”原则,培育、遴选有潜力、有能力冲击更高级别科技创新平台的工程中心,采取“一平台一议、分段资助”的方式重点予以经费支持;未通过评估和连续2次评估结果为限期整改的工程中心不再列入福建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序列。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工程中心命名统一为“×××福建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Fujian Province University”。工程中心通过验收后,可依据批复文件刻制工程中心印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福建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1.《福建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申请书》编制大纲
2.《福建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编制
大纲
3.《福建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验收总结报告》编制大纲
附件1
《福建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申请书》编制大纲
封面:中心名称、所属技术领域、依托高校、主管部门、中心负责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与邮编、编制日期
一、摘要
二、建设意义与必要性
1.建设的背景和需求
2.国内外本领域技术状况及发展趋势
3.国内本领域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现状
4.依托单位在本领域所处的地位与发展潜力
三、申报单位概况和建设条件
1.申报单位概述
2.现有基础条件
3.学科建设基础
4.人才队伍建设基础
5.代表性成果与案例
四、主要任务和目标
1.研究方向和任务
2.近期目标和中长期目标
五、管理与运行机制
1.机构设置与职能
2.运行机制
六、投资情况
七、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九、依托单位意见
十、有关附件
附件2
《福建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编制大纲
封面:工程中心名称、所属技术领域、依托单位、主管部门、中心负责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与邮编、编制日期
一、摘要
工程中心名称、依托单位、主要研究方向、建设周期、建设地点和建设计划;投资总规模、新增投资规模及其构成、经费筹措方式等。
二、建设方案
1.主要研究方向和任务
2.验收目标和中长期目标
3.拟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和当前拟实施的工程化项目
4.人才培养、队伍建设计划
5.保障条件建设计划
三、运行管理机制
1.机构设置
2.管理机制
四、依托单位的支持
五、产业化应用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六、依托单位意见
七、工程中心建设计划专家组论证意见
八、主管部门意见
九、有关附件
(有行政或法律效力的配套建设资金证明文件;科研项目名称、编号、来源、起止时间及其经费一览表;成果推广转化用户证明等。)
附件3
《福建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验收总结报告》编制大纲
封面:工程中心名称、所属技术领域、依托单位、主管部门、中心负责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与邮编、编制日期
一、摘要
二、建设概况
三、建设计划任务书主要内容
四、建设计划完成情况
1.研究任务完成情况及标志性成果
2.队伍建设及人才培养情况
3.配套与支撑条件落实情况
五、建设期工程化情况
1.关键技术突破情况
2.工程化项目实施进展与效益
3.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及其对行业、区域发展影响力
4.典型工程化案例
六、建设和运行资金投入情况
七、运行与管理机制、规章制度
八、中长期发展规划
九、依托单位自评意见
十、主管部门意见
十一、附件材料
1.《xxx福建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相关批复文件
2.《xxx福建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
3. 合作、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
4. 建设和运行资金投入相关证明材料
5. 仪器设备清单
6. 建筑平面图、图纸等
7. 典型工程化案例佐证材料
8. 行业标准、认证资质证明等
9. 代表性科研成果
10. 产业化成果证明材料
11. 其他证明材料
福建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评估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完善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体系、强化高等学校社会服务功能,加强福建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管理,规范工程中心的评估(以下简称评估)工作,根据《福建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评估是工程中心建设运行动态管理的重要环节,重点检查工程中心评估周期内的运行情况,其目的是建设优胜劣汰竞争机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高质量,促进发展。评估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技术研发能力与水平、成果转化与行业贡献、学科发展与人才培养、开放与运行管理能力。
第三条 评估周期为3年,正式开放运行一年以上(从验收通过发文第二年1月1日算起满一年)的工程中心均应参加评估,并按不同领域进行评估。
第四条 评估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注重实效,动态调整,以评促建”的原则,采取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1)。评估工作分为初评和现场考察两个阶段。
第二章 评估职责
第五条 福建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实施工程中心的评估工作,包括:制定评估规则和评估指标体系,确定参评工程中心名单,安排评估任务,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指导、评价和监督评估机构的工作,受理对评估机构和评估工作的实名异议。
第六条 评估机构应具备组织实施评估工作的条件,能够按照本规则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并对评估过程中的有关信息严格保密。评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拟定评估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并报福建省教育厅批准,受理评估申请,组织专家评估,总结评估工作,提交评估报告,建立评估工作档案并按期向福建省教育厅移交。
第七条 工程中心依托高校负责为工程中心评估提供支撑和保障,组织工程中心编制评估相关材料,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
第八条 参评工程中心根据本规则的要求,全面总结评估周期内的工作,认真编制《福建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评估总结报告》(编制大纲详见附件2),确保材料与数据真实可靠。
第三章 评估材料
第九条 评估材料包括评估周期内工程研究中心工作总结和《福建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评估申请表》(另行发布),工作总结应在依托高校公示(涉密内容除外),其中列举的成果必须在评估周期内获得。
第十条 工程研究中心应保证评估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必须反映评估期限内的真实情况。评估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当年评估结果定为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当年评估结果直接定为未通过,不再列入福建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序列。
第十一条 评估材料中属于国家科学技术涉密范围的内容应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
第四章 评估程度
第十二条 福建省教育厅于评估当年1月发布评估通知,确定参评工程中心名单。
第十三条 依托高校应组织工程中心做好评估准备工作,审核评估材料并签署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向福建省教育厅(或受委托评估机构)提交评估材料。
第十四条 福建省教育厅或受委托评估机构制定详细的评估实施方案,分初评和现场考察两个阶段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于上半年完成评估工作。
第五章 初 评
第十五条 初评采取专家审阅评估材料或听取工作报告等方式进行。按照学科领域相近的原则,分组遴选专家。
第十六条 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工作报告主要介绍评估期限内工程研究中心取得的代表性成果,并对工程研究中心的运行状况和管理机制进行全面、系统总结。
第十七条 专家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工程研究中心进行记名评分。
第十八条 根据专家打分结果从高到低排序,初评成绩排名前20%和后15%的工程研究中心列入现场考察名单。福建省教育厅根据需要,可从其余参评工程中心中抽取若干一并列入现场考察名单。
第六章 现场考察
第十九条 现场考察主要是全面了解和评价工程中心的运行状态、建设内容和管理机制;核实承担国家、行业和区域重大科技任务完成情况,技术攻关、科研成果和工程化应用推广情况;检查依托高校对工程中心的支持和条件保障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中心的日常监督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条 现场考察按照初评的分组进行,每个现场考察组由5-7位专家组成,并确定一名专家组长。现场考察过程由专家组长主持。
第二十一条 福建省教育厅或受委托评估机构于考察前通知参评工程中心依托高校,向专家组成员明确现场考察的任务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 专家组采取听取工程中心主任和依托高校工作报告并提问质询,审阅评估材料和证明材料,召开座谈会或进行个别访谈,考察工程中心实验技术平台、中试与工程验证环境等方式进行考察了解。
工程中心主任工作报告主要介绍评估期内工程中心取得的标志性技术成果(不超过5项)与工程化应用,并对工程中心的运行状况和管理机制进行全面、系统总结。
由校领导或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代表依托高校,报告评估期限内依托高校对工程中心的资源投入、条件保障、政策支持、日常监督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应提供以下材料备现场考察专家组查阅:基本运行经费、建设资金投入、开放课题经费等有关经费的财务证明(包括到账和使用情况);各类相关项目合同书、立项批准书、科研成果、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技术交流和会议等相关证明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人才培养情况;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
第二十四条 专家组在现场考察结束后,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本组考察的工程研究中心进行记名打分,并研究形成书面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应明确指出工程中心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第二十五条 按照初评成绩占40%、现场考察成绩占60%的权重比例,计算出参加现场考察的各工程中心的综合成绩。
第七章 评估结果
第二十六条 福建教育厅根据评估成绩和评估意见,经会议研究确定后,发布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限期整改、未通过四类,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比例不超过15%,评估结果为限期整改和未通过的比例不低于10%,其余为良好。
评估结果在福建省教育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以书面形式向依托高校反馈。由福建省教育厅处理公示期间个人或单位实名提出的异议。
第二十七条 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工程中心优先推荐申报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或更高级别科技创新平台;遵循“先建设、后资助”原则,培育、遴选有潜力、有能力冲击更高级别科技创新平台的工程中心,采取“一平台一议、分段资助”的方式重点予以经费支持。
第二十八条 评估结果为限期整改的工程中心,整改期限2年,再参加下一轮评估。未通过评估和连续两轮评估结果为限期整改的工程中心不再列入福建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序列。
第二十九条 不参加评估、中途退出评估、无重大客观原因逾期未报送评估材料的工程中心,其评估结果定为未通过,不再纳入福建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序列。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福建省教育厅承担工程中心评估费用。
第三十一条 评估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保密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地履行职责,不得对外发布相关过程信息,不得收取评估对象的评审费用、礼品、礼金。
第三十二条 评估实行公示与回避制度,与工程中心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得作为评估专家。参评工程中心应及时提出需回避的评估专家。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作为《福建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配合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福建省教育厅负责解释。2017年印发的《福建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评估规则》(闽教科〔2017〕99号)同时废止。
附件:1.福建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评估指标体系
2.《福建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评估总结报告》编制大纲
附件1
福建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评估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评估要点 |
工程技术 研发能力 与水平 (30%) |
创新水平 |
总体定位和研究方向; 工程技术重大突破; 标志性成果影响力; 承担国家或地方重点重大科研任务情况 |
人才与队伍 |
中心主任与技术带头人作用; 研发及工程技术队伍结构; 青年骨干培养与引进; 工程技术队伍团队攻关能力 |
装备与场地 |
物理空间与仪器设备分布合理,满足工程技术研发及创新发展需要 |
成果转化 与行业 贡献 (30%) |
成果转化 |
科研成果转化机制及成效; 专利转化收益; 校企合作研发任务及经费保障; 承担政府产业化项目情况 |
行业贡献 |
工程化典型案例,推广示范作用; 对行业(区域)产生直接经济社会效益; 主持或参与制定国际、国家、地方及行业技术标准与规范; 提供技术咨询和培训服务 |
学科发展 与人才 培养 (20%) |
学科建设 |
支撑学科建设水平提升的作用; 促进学科交叉和新兴学科发展 |
人才培养 |
硕士、博士培养; 实习实践基地设立及学生创新创业情况; 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 |
开放与运行 管理 (20%) |
发展潜力 |
近中期目标; 未来前景 |
开放共享 |
仪器设备和资源开放共享; 技术研发合作交流情况 |
管理与支持 |
内部规章制度、运行管理机制、评价考核体系等; 依托高校投入与支持举措; 技术委员会支撑作用; 科研氛围、学术风气 |
附件2
《福建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评估总结报告》编制大纲
封面:工程中心名称、所属技术领域、建设时间、依托单位、主管部门、中心负责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与邮编
一、摘要
二、评估期基本情况概述
三、评估期间工作业绩
1. 产业重大技术突破、共性关键技术供给、自主知识产权成果及其水平,各研究方向标志性技术成果、水平和工程应用与效益。
2. 工程化典型案例实施进展,对产业技术进步与核心竞争力的提升作用、影响与效益贡献。
3. 工程化技术成果转移、转化、辐射、扩散情况及其对行业、区域发展影响力,主持或参与制定国家、地方及行业技术标准与规范情况,对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的作用与贡献。
4. 队伍建设及其水平,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质量及其在行业中的影响;带头人与团队水平对工程中心建设的贡献。
5. 对工程技术人才培训、人才培养及开放服务。
6. 对学科建设支撑作用。
四、硬件条件运行情况与质量
1.研究方向及其相应实验技术平台配置情况
2.中试与工程验证能力
3.配套设施及支撑条件
4.技术成果、文件资料归档情况
五、经费情况
1.经费收支情况
2.技术转让与服务收入情况
六、运行与管理机制
1.机构设置
2.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
七、近中期任务、目标和未来规划
八、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九、依托单位自评估意见
十、主管部门意见
十一、有关附件
(科研项目名称、编号、来源、起止时间及其经费一览表;成果推广转化用户证明等。)
(此件主动公开)